马某某1、滕某某1等马某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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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512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1、滕某某1等马某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1;滕某某1;马某某2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12号原告:马某某1,女,1969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滕某某1,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某某2,男,1966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马某某1、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2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1、滕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某1、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马某某1、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建云书记员 汪小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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