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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1、滕某某1等马某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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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51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1、滕某某1等马某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1;滕某某1;马某某2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12号原告:马某某1,女,1969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滕某某1,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某某2,男,1966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马某某1、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2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1、滕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某1、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马某某1、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建云书记员    汪小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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