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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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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356号之一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大理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某某、李某2、李某1、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中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1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58603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某1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该房产,但不得毁损、拍卖、变卖、过户该房产;不得在该房产设立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玉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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