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广志、刘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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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336号案件名称
闫广志、刘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闫广志;刘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闫广志,1978年10月25日生,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欣,1979年7月26日生,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广志与被执行人刘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案外人对所查封财产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理中,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2执恢3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泰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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