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宝宝、苏贝贝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恢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恢99号
  • 案件名称

    苏宝宝、苏贝贝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苏宝宝;苏贝贝;苏忠臣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苏宝宝,男,200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南楼4号。申请执行人苏贝贝,男,200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南楼4号。被执行人苏忠臣,男,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8栋4单元3号。申请执行人苏宝宝、苏贝贝与被执行人苏忠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2)河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宝宝、苏贝贝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180135.2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已冻结并划拨2090元后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委托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苏忠臣采取拘留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78045.2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助理师治军书记员 杨   少   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