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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蔡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7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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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7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蔡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涪江南路南段海天雅苑,组织机构代码67142428-5。负责人:赵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4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魏凤,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25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谢厚满,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5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王雪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8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油再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受到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向其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90372.5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8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油再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蔡勇、魏凤、谢厚满、王雪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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