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会、张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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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95号案件名称
张文会、张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文会;张盟;成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9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会,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汉滨区南马道巷。身份证号:61240119760818xxxx被执行人:张盟,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汉滨区新城办枣园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1218xxxx。被执行人:成波,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汉滨区枣园村十一组,身份证号:61240119670113xxxx.申请执行人张文会与被执行人张盟、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000元、执行费87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盟、成波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902执恢6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张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涂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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