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牛爱玲,王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464号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牛爱玲,王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秀;牛爱玲;王建军;牛顺利;王忠;张桂红;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464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磊,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牛顺利,男,汉族。被告:张秀,女,汉族。被告:王忠,男,汉族。被告张桂红,女,汉族。被告王建军,男,汉族。被告牛爱玲,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顺利、张秀、王忠、张桂红、王建军、牛爱玲借款合同纠纷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媛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恢205号 下一篇 张文会、张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