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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牛爱玲,王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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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46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牛爱玲,王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秀;牛爱玲;王建军;牛顺利;王忠;张桂红;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464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磊,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牛顺利,男,汉族。被告:张秀,女,汉族。被告:王忠,男,汉族。被告张桂红,女,汉族。被告王建军,男,汉族。被告牛爱玲,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顺利、张秀、王忠、张桂红、王建军、牛爱玲借款合同纠纷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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