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勇、刘永涛等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503执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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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73号案件名称
刘长勇、刘永涛等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长勇;刘永涛;刘成林;陈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373号 被执行人:刘长勇,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崇礼乡枯河庄六组。现在服刑期被执行人:陈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固墙镇代庄村四组。 被执行人:刘永涛,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崇礼乡枯河村06-42号。被执行人:刘成林,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崇礼乡枯河村06-54号。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陕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长勇缴纳罚金100000元、陈磊缴纳罚金80000元、刘永涛缴纳罚金50000元、刘成林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磊于2020年11月30日已将罚金80000元缴纳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被执行人陈磊罚金80000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刘成林于2021年3月26日将罚金10000元缴纳至本院,故被执行人刘成林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刘长勇、刘永涛银行账户资金极少(已采取冻结措施),查刘长勇仍在服刑期,其与刘永涛均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河南省上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刘长勇、刘永涛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刘长勇、刘永涛的有关执行短期内难以执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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