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奔、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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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582号案件名称
李奔、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奔;姚金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2582号原告:李奔,男,汉族,1985年0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晶晶(与李奔系夫妻关系),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姚金良,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李奔与被告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奔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金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奔申请撤回对被告姚金良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5元,由李奔担负。审判员 许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蓟宁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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