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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梅梅、杨春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财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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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财保48号
  • 案件名称

    马梅梅、杨春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梅梅;杨春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财保48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49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靖边县。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系陕KXXXXX“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系陕KXXXXX“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波        2021082448杨某某19491024611612725194910240812马某某杨某某20210811马某某杨某某马某某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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