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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丁武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3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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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3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丁武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丁武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川滇黔商贸城B区1层11单元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3RY1X7C。经营者:田文芳。被执行人:丁武松,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丁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08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丁武松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丁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丁武松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丁武松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武松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丁武松的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丁武松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丁武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武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丁武松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后,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武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武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因此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4执1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丁武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在发现被执行人丁武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丁武松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 杰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川滇黔商贸城B区1层11单元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3RY1X7C。经营者:田文芳。被执行人:丁武松,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丁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08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丁武松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丁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丁武松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丁武松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武松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丁武松的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丁武松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丁武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武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丁武松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后,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武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武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因此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4执1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丁武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在发现被执行人丁武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叙永县诚实装饰建材经营部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丁武松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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