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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州、郑元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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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56号
  • 案件名称

    谢志州、郑元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谢志州;郑元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州,男性,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郑元祥,男性,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谢志州与郑元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875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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