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州、郑元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56号案件名称
谢志州、郑元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谢志州;郑元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州,男性,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郑元祥,男性,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谢志州与郑元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875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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