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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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628号案件名称
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杨寨子路法定代表人:佘国飞,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还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法定代表人:徐顺利,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旺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湾村委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秦湾村委会向申请执行人国旺公司支付工程款70296.73元及利息(利息以70296.73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但被执行人秦湾村委会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国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将被执行人秦湾村委会工程款70296.73元依法留在定边县杨井镇人民乡政府。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将冻结账户存款依法进行提取,杨井镇政府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称并无钱,故未能提取存款。三、申请执行人国旺公司表示既无存款,请求冻结秦湾村委会账户,同时账户内有钱则进行扣划,暂时先撤回执行申请,到2022年5月10日前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1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长 刘福宝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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