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林永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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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23号案件名称
陈军、林永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军;林永红;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23号原告:陈军,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红,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金星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林永红、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永红、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永红、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林永红、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2元,原告陈军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孙 慧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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