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然然、王欢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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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335号案件名称
贾然然、王欢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贾然然;王欢欢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贾然然,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被执行人:王欢欢,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贾然然与王欢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对本次申请执行抚养费事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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