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江涛、张亚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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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26号之二案件名称
焦江涛、张亚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焦江涛;张亚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江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亚军,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焦江涛与张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张亚军需向申请人焦江涛支付加工费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21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张亚军于2021年9月28日履行3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履行7000元,2022年1月28日前履行剩余1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1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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