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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邵洪文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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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云、邵洪文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云;邵洪文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邵洪文,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邵洪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要求被执行人邵洪文给付各项赔偿费用50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陈**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邵洪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陈**未提供被执行人邵洪文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邵洪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以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黑1086执99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邵洪文银行账户存款6000元。由于存款额度较小,申请执行人陈**不要求处置。本案尚有各项赔偿费用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邵洪文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邵洪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邵洪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邵洪文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邵洪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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