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20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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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208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安;曹虎;惠东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19)陕0830执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芳,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刘安,男,汉族,1983年3月8日生。 被执行人:曹虎,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生。 被执行人:惠东虎,男,汉族,1986年5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安、曹虎、惠东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刘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安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账户的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师 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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