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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20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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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20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安;曹虎;惠东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19)陕0830执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芳,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刘安,男,汉族,1983年3月8日生。 被执行人:曹虎,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生。 被执行人:惠东虎,男,汉族,1986年5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安、曹虎、惠东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刘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安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账户的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师 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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