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梦琦、朱晓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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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549号案件名称
魏梦琦、朱晓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梦琦;朱晓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魏梦琦,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迎宾路,现住甘泉县长青大厦。被执行人朱晓星,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迎宾路。本院在执行魏梦琦与朱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晓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晓星支付申请执行人魏梦琦借款43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执行费5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有存款,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存款偿还案件款,直到案件款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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