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查平、罗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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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390号案件名称
宋查平、罗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查平;罗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宋查平,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猛,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执行人宋查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和(2021)黔03民终33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罗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猛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5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猛名下有车牌号为闽D×××××普瑞维亚牌机动车和川A×××××双龙主席牌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无价值未处置,故未查封。被执行人罗猛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银行存款和登记车辆,申请执行人宋查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猛无房产、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宋查平释明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查平发现被执行人罗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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