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欢、冯保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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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96号案件名称
张欢欢、冯保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欢欢;冯保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96号原告:张欢欢,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坡,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保民,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张欢欢与冯保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欢欢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欢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欢欢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宁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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