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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欢欢、冯保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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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96号
  • 案件名称

    张欢欢、冯保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欢欢;冯保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96号原告:张欢欢,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坡,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保民,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张欢欢与冯保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欢欢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欢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欢欢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宁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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