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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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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2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宋志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打线坪68号世纪名城H栋110室。法定代表人欧阳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志刚,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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