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时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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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295号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时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时雨;唐明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时雨,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53********,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胜利村华兴组。被执行人:唐明英,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53********,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胜利村华兴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时雨、唐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前期利息53158.13元;2.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1113元及本案执行费用;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6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32.36元,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1年9月1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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