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周文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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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914号案件名称
周旭、周文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旭;周文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周旭,女,200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理人:彭秀英,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周文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旭与被执行人周文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周文君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经营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及网络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348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485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司公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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