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旭、周文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9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914号
  • 案件名称

    周旭、周文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旭;周文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周旭,女,200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理人:彭秀英,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周文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旭与被执行人周文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周文君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经营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及网络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348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485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司公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