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翟钱魁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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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72号案件名称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翟钱魁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翟钱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韩中慧。被执行人:翟钱魁,男,199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翟钱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翟钱魁应向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6940元、律师费1500元,合计18440元。因被执行人翟钱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翟钱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翟钱魁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翟钱魁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835.4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翟钱魁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翟钱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委托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翟钱魁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炳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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