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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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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37号
  • 案件名称

    袁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袁某某;马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到期欠款7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嗣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交纳了案件款11950元(其中标的款10000元、应承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950元),并于同日与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马某某下欠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欠款70000元,2021年9月28日偿还10000元(已履行),下余60000元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由马某某在缴纳执行费时一并向法院缴纳;三、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四、如被执行人马某某未能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偿还下欠的到期债权60000元,马某某自愿将有关部门审批至其名下的位于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李家坪村坪尚居门牌边的宅基地一宗抵偿给袁某某,用于清偿马某某与袁某某及其子袁本之间的债务260000元,涉宅基地的流转手续由双方自行依法办理。”。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对到位标的款10000元进行了全额领取,并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37号案件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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