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才、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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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76号案件名称
刘荣才、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荣才;尚德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才,男性,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冕宁县,马定全,男性,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冕宁县回坪乡横路村4组20号,刘荣珍,女性,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冕宁县复兴镇明春村7组60号,付光秀,女性,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冕宁县回坪乡阿普路村6组56号,付春玉,女性,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尚德平,男性,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刘荣才、马定全、刘荣珍、付光秀、付春玉与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27168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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