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荣才、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76号
  • 案件名称

    刘荣才、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荣才;尚德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才,男性,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冕宁县,马定全,男性,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冕宁县回坪乡横路村4组20号,刘荣珍,女性,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冕宁县复兴镇明春村7组60号,付光秀,女性,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冕宁县回坪乡阿普路村6组56号,付春玉,女性,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尚德平,男性,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刘荣才、马定全、刘荣珍、付光秀、付春玉与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27168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