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丰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云田生态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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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42号案件名称
株洲丰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云田生态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株洲丰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云田生态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泽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42号原告:株洲丰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云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3859417U。法定代表人:周仕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革修,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株洲市云田生态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0320533R。法定代表人:易柏熊,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香港泽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上环永乐街87号泰达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泽华。原告株洲丰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云田生态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田公司)、第三人香港泽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泽华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被告云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级别管辖,与本案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香港泽华公司住所地在香港地区,本案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丰乐公司系第三人香港泽华公司为履行第三人香港泽华公司与被告云田公司之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原告丰乐公司根据第三人香港泽华公司的授权委托承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故第三人香港泽华公司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因第三人香港泽华公司住所地在香港,本案争议合同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且本案被告云田公司因同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丰乐公司及第三人香港泽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云田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胡 昕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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