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群、粱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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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92号案件名称
舒群、粱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舒群;粱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舒群,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粱坤,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群与被执行人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粱坤偿还申请执行人舒群借款18,228元及利息1,0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1元、执行费188元,共计19,58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舒群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4民初1840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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