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俊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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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175号案件名称
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俊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俊斌;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云守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175号申请人:云守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XXXXX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俊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农民。被申请人: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董俊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法定代表人:邓世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申请人云守业与被申请人董俊斌、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守业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董俊斌、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255082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守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俊斌、陕西驰之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25508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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