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华、蒋春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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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676号案件名称
蒋春华、蒋春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蒋春华;蒋春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蒋春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春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春华与被执行人蒋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春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蒋春华于2021年4月13日提交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蒋春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仅有XXX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春建工商、证券、保险公司信息无登记、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另查明被执行人蒋春建名下零陵区XXX有农宅,我院依法查封该房屋,因属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蒋春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蒋春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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