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梦瑶、孙树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28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2856号案件名称
田梦瑶、孙树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梦瑶;孙树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2856号申请执行人:田梦瑶。被执行人:孙树茂。申请执行人田梦瑶与被执行人孙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梦瑶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信息;4、通过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车辆;5、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不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址居住生活,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住所及具体下落故未对其实施其他强制措施;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被执行人发出悬赏执行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法乐红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吉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63号 下一篇 李吉祥、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3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