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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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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63号
  • 案件名称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63号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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