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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西安鄠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夏刚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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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306号
  • 案件名称

    大唐西安鄠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夏刚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唐西安鄠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夏刚厂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306号  原告:夏刚厂,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706301918。被告:大唐西安鄠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77。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雷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夏刚厂与被告大唐西安鄠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刚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排水河倒灌泥水致原告果树生长所致经济损失20000元;并判令被告将其排水渠修复健全,停止对原告地里果树的侵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的承包地与被告的排水河相邻,原告于2018年在其8亩地里栽植经济作物猕猴桃,近年来被告的排水河多次给原告地里溢水并倒流污泥,导致原告作物减产,原告经过村上与被告协商予以赔偿,2020年3月,原告发现该排水河继续给自己地里溢水,原告找村里协调解决未果,现在由于河床升高、溢水及倒流的污泥进入原告的地里,致原告四、五十棵猕猴桃树已接近死亡,挂果都已掉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为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号,但该住所地登记公司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厂,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均与原告所诉公司不符,故本案被告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刚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俊艳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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