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刘寿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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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182号案件名称
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刘寿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刘寿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182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青海美泽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青0105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青0105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三段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岭”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 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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