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丽娟、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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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144号案件名称
郎丽娟、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郎丽娟;孙玉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144号原告:郎丽娟,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孙玉霞,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郎丽娟与被告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郎丽娟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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