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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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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147号
  • 案件名称

    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顶尾楼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果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潭,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张坂山头)格林轻纺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孙永猛,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527777.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已向首先冻结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对账户实际扣划存款时款项的分配。经对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安金信鞋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孙永猛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彭诗平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依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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