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民、黄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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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684号案件名称
唐建民、黄传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建民;黄传波;刘冬梅;黄秀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唐建民,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黄传波,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黄秀梅,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民与被执行人黄传波、刘冬梅、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葛明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唐汉刚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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