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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城乡供水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桥峪水库灌区管理处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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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538号
  •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城乡供水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桥峪水库灌区管理处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城乡供水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桥峪(涧峪)水库灌区管理处;渭南市华州区桥峪(涧峪)水库灌区管理处;渭南市华州区城乡供水公司;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四路高科广场17层17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李某某,系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桥峪(涧峪)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管理处负责人。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公司公司(现更名为:陕西普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桥峪(涧峪)水库灌区管理处、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公司公司给付到期的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桥峪(涧峪)水库灌区管理处、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公司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就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1000000元借款,双方协商一致,由二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00000元(含本案申请标的300000元),其余部分借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若二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30日前未能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0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503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重新恢复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1000000元;3、案件执行费44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538 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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