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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军、牛进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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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79号
  • 案件名称

    王振军、牛进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振军;牛进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军,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定边县。被执行人:牛进川,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定边县。申请执行人王振军与被执行人牛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牛进川向申请执行人王振军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总对总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及股权。3.经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牛进川名下有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控及处置。4.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牛进川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6.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牛进川所有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北园子二队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XXX、土地证号:XXXXX],该房产暂不宜处置。7.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牛进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振军暂时无法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牛进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振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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