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孙雪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6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孙雪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孙雪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人民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70093461R。负责人:李阳,任行长。被执行人:孙雪虎,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雪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林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吕梁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晋1182执756号之三 下一篇 程勃超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