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吕梁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晋1182执756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晋1182执75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吕梁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吕梁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1182执7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吕梁某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某某,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梁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182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及案件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梁某某有限公司位于汾阳市×××小区2号楼1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2号楼2单元×××室、×××室、×××室、×××室,以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依法查封位于汾阳市某某小区临街商用×××的财产处分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梁某某有限公司位于汾阳市某某小区2号楼1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2号楼2单元×××室、×××室、×××室、×××室,以及位于汾阳市某某小区临街商用某某的财产处分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