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洼区麦帝伊小家电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4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449号
  • 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洼区麦帝伊小家电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洼区麦帝伊小家电商行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44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洼区麦帝伊小家电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泰山中路“汇美建材家居广场”一楼1047号的“华廷畔岛”店铺。经营者:张立思。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洼区麦帝伊小家电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并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佳审 判 员  王争妍审 判 员  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 潇书 记 员  姚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