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井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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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277号案件名称
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井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井涛;吉林省鑫禹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广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林蓝石物流有限公司;赵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井涛,1981年8月13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杜双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广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蓝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艳,1974年7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市广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井涛、赵艳、吉林省鑫禹物流有限公司、吉林蓝石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铁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娄喜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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