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霞、柳惠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9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908号案件名称
黄丽霞、柳惠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丽霞;柳惠淑;李春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黄丽霞,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柳惠淑,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春喜,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黄丽霞与被执行人柳惠淑、李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3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11174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霞与被执行人柳惠淑、李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喜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及吉林市船营区两处房屋,现已查封产籍。因该两处房屋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两处房屋,且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2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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