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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刘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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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914号
  • 案件名称

    寇某、刘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寇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寇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住淅川县。寇某与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22刑初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的丈夫王红进278398.50元。因刘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寇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存款2230余元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本次冻结未过冻结异议期,暂不能进行网络扣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财产。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三、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淅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说明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78398.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278398.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钰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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