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燕、李子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5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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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5578号案件名称
王高燕、李子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高燕;李子安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5578号原告:王高燕,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喜,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安,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王高燕诉被告李子安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王高燕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燕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高燕已垫付),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高燕负担,退还原告王高燕275元。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何景卫审 判 员 李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 源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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