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郭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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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郭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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