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光与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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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468号案件名称
张宝光与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宝光;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光,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泰山北路中央公园113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璠,总经理。 上诉人张宝光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限期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张宝光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递交上诉状,但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宝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张宝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宝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美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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