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忠霞、贺关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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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53号案件名称
蔡忠霞、贺关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蔡忠霞;贺关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蔡忠霞,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贺关理,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蔡忠霞与被执行人贺关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贺关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蔡忠霞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贺关理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贺关理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忠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因被执行人贺关理工资卡已被本院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忠霞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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